关于开展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定级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收藏单位的收藏行为,加强对收藏单位的管理,部决定开展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级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关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具有古生物化石标本收藏、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功能,并对社会开放的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都应参加定级。

二、基本条件

依据《实施办法》规定,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分为甲、乙、丙三级。

申报甲级收藏单位的,应满足《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申报乙级收藏单位的,应满足《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申报丙级收藏单位的,应满足《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定级申请书》(附件1)。

(二)《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评分细则计分表》中的自评部分(附件2)。

(三)收藏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代码证书;

2.建筑平面图;

3.藏品情况概述(包括数量、体系、特点、价值、保存情况等);

4.藏品信息化情况说明;

5.藏品征集办法、入库标准、征集到入库工作流程等制度文件;

6.安全情况报告及安防设施配备清单;

7.消防应急预案;

8.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表(包括姓名、专业、职称、学历、现工作岗位等信息)和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

9.科研成果(发表的论文、专著和获奖情况等);

10.科普活动情况;

11.人员培训办法、培训计划(如没有,可以不附此项);

12.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

四、定级条件

按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评分细则计分表》(附件2)评分。总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且满足《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条件的定为甲级收藏单位;总分达到70分(含)以上,且满足《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条件的定为乙级收藏单位;总分达到60分(含)以上,且满足《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条件的定为丙级收藏单位。

五、定级程序

(一)申请定级的收藏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化石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没有省级化石委员会的省份,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化石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化石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为甲级收藏单位的,将初审意见和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化石委员会办公室;对审定为乙级和丙级收藏单位的,将审定结果报送国家化石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向国家化石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的,由国家化石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某一个省级化石委员会进行初审,或由所在地省份的国家化石委员会成员组织有关专家初审。

(三)国家化石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初审的甲级收藏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小组,在核实材料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可否定为甲级收藏单位的初步意见。

(四)由不少于15名国家化石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评审组对申报甲级的单位进行评审,形成定级意见。

(五)对甲、乙、丙收藏单位定级意见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化石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甲、乙、丙收藏单位定级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通知收藏单位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其他要求

(一)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定级工作不定期举行,对新成立的收藏单位和需要级别变动的收藏单位可随时向省级或国家化石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省级或国家化石委员会视情况确定评定时间。

(二)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等级评定后,其收藏的超出该等级收藏范围的古生物化石标本将依据《条例》和《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三)参与定级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化石委员会将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四)申请定级的收藏单位,一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定级资格。

(五)凡经定级的收藏单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化石发掘、进出境许可、科研科普等各项业务活动中给予优先支持。

(六)国家化石委员会应不定期地对各级收藏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咨询。

(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收藏单位切实做好古生物化石收藏、保护工作。

七、申报时限

为做好首批定级工作,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本辖区的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于2013年10月1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有关材料一式15份报送省级化石委员会或国家化石委员会。

联系人及电话:李继江010—66558303

王丽霞010—66557412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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