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国土资源部为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未经批准在国家重要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国家(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发掘的,可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收藏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将对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2日表示,2011年颁布实施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对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征求意见稿着重对此进行了完善。

征求意见稿规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失窃或者遗失的,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立即通报海关总署,防止其走私流失境外。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对于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国土资源部应当在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进行追索。


法制日报 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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