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正式公布施行

记者从4月26日举行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公布施行座谈会上获悉,日前经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和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于即日起正式公布施行。

公布施行的恐龙化石保护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规范了恐龙化石保护管理的适用范围、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恐龙化石保护管理的体制机制、发掘收藏、开发利用、执行主体、行政处罚、执法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还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恐龙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权利和义务。《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依法做好恐龙化石资源科学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加快恐龙化石科学研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全面推进全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卢显林在会上要求,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要站在贯彻法律、执行法律的高度,不折不扣地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各项工作,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遵守《条例》、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州政府副州长周兴国就加强《条例》学习宣传、狠抓贯彻落实,推动全州恐龙化石保护工作迈向新台阶提出了要求。

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丽华、卜德诚、商雁鸿、熊卫民、李志勇,秘书长张林敏出席会议。(楚雄日报 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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