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历史文明火种 保护古化石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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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网cnfossil.com)据吴起法院(张艳霞):12月15日,吴起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掘和非法买卖古生物化石案件,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没收所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及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

2022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蔺某某和王某(在逃)商议盗挖龙骨赚钱,后张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王某某。当日19时许,蔺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来到白豹镇张畔沟某半山腰一孔旧的龙骨洞,四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电锤、铁锹等工具轮流挖龙骨至次日凌晨,后将所挖的龙骨存放在王某某家。9月2日18时许,马某1电话联系张某某收购龙骨,当日20时许,蔺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以8150元的价格将所挖龙骨出售给被告人马某1、马某2、马某3。后马某1、马某2、马某3驾车返回途中被白豹派出所民警查获。经过磅称重,查获的龙骨共计67.65公斤。经鉴定,查获的龙骨属于中国北方新近纪三趾马动物群相关化石,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通过研究此类化石,可为陕北地区新近纪生物地层对比、古地理环境对比及古脊椎动物演化研究提供科学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蔺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1、马某2、马某3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考古遗迹和历史文物是历史的见证,必须保护好、利用好。”古脊椎动物化石不仅是生命信息载体,见证着古生物的演进历史,更是对古生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对于研究自然科学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由于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的驱使下,大肆对古脊椎动物化石进行偷挖滥采,不但破坏了动物化石的保存环境,影响历史文明传承,同时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打击盗掘和非法买卖古生物化石行为,旨在惩戒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吴起法院将持续能动履职,通过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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