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提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化石网报道)据湖北日报(记者 王馨、通讯员 王丹):11月24日,《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提请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立法保护恐龙地质遗迹,是为何?

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资源丰富,目前已发现的,主要集中在郧阳区柳陂镇青龙山片区,大柳乡、谭山镇、梅铺镇及郧西县城关镇等地。同时,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具有独特性,“龙蛋共存”现象(即恐龙蛋及龙骨骼化石在一个区域内相继被发现)世界罕见,青龙山恐龙蛋化石群是晚白垩纪恐龙蛋化石群的典型代表之一,属不可再生的地质遗迹资源。

多年来,十堰市为保护恐龙地质遗迹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随着社会上恐龙蛋化石收藏热的出现,恐龙地质遗迹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私挖偷盗现象时有发生,加之民间收藏等历史遗留问题也待解决,必须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加强保护、研究和利用。

条例共五章三十条,明确了“恐龙地质遗迹”的概念,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具体包括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蛋化石等实体和遗迹化石,以及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则负责依法办理涉及恐龙地质遗迹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条例规定,对恐龙地质遗迹必须采用更严格、更全面的保护措施。如进行普查、公布重点保护名录和集中产地名录、编制专项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分区分级保护等,鼓励建立收藏者主动登记备案制度,营造合法收藏、捐赠光荣的社会氛围。

对盗挖恐龙化石的,条例规定,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非法买卖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20万元的罚款。盗挖、哄抢、非法买卖恐龙化石或造成地质遗迹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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