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同意命名山东诸城恐龙国家地质公园和山东青州国家地质公园

国土资函〔2012〕816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申请命名山东诸城恐龙国家地质公园山东青州国家地质公园的请示》(鲁国土资发〔2012〕108号)收悉。部组织专家组对2个地质公园分别进行了实地验收,依据部相关文件要求及专家组验收意见,批复如下:

一、同意命名山东诸城恐龙国家地质公园和山东青州国家地质公园。

二、山东诸城恐龙国家地质公园和山东青州国家地质公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做好园区内恐龙古生物化石和北方岩溶、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开展公众地学科普教育和科学研究,并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指南要求,加强公园管理,完善公园建设,为促进地方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三、你厅要加强对山东诸城恐龙国家地质公园和山东青州国家地质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地质公园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开展各项活动。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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