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将严格执行化石发掘许可制度

据法制网: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重点保护化石不得流通;不得出境。国土资源部近日表示,将严格执行化石发掘许可制度,同时,将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工作。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后,国土资源部出台了配套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目前,该办法已经施行整半年。在此之际,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通知》)。

《通知》要求,审批化石发掘要严格遵守《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各级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试发掘、抢救性发掘等名义,超权限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要严格监督发掘单位不得以发掘一般保护化石的名义,发掘重点保护化石。”《通知》明确,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发掘工作。

国土资源部表示,今年,该部将组织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开展化石收藏单位定级工作。就此,《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监督不同级别的收藏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收藏古生物化石,确保将重点保护化石收藏在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保障重点保护化石的收藏安全。

《通知》说,初次定级后,国家古生物专家委员会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适时开展收藏单位定级评估工作,对新成立的和条件发生变化的收藏单位及时评定相应级别。

国土资源部强调,将加大对古生物化石流通工作的监管力度,“未经国土资源部批准,重点保护化石不得流通。”《通知》表示,收藏单位之间进行重点保护化石流通(转让、交换、赠与)的,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古生物化石收藏条件,并由接收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

我国实行的是化石进出境许可制度。 《通知》表示,未经批准,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此外,重点保护化石出境,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申报材料,同时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一般保护化石出境,须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出境的重点保护化石复进境的,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核查,确认出境的化石全部回归。”《通知》说。(中国化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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