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采集恐龙化石罚50万

恐龙化石因为珍贵,强化保护和合理开发十分必要。昨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

未经批准采集恐龙化石 罚50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将加大对恐龙化石资源的保护力度。条例指出高等院校、企业依法设立的博物馆,经批准可收藏恐龙化石,但其收藏的恐龙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得擅自将其收藏或持有的恐龙化石转让、交换、赠予,否则对个人处二万至十万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至五十万元罚款。禁止买卖、贩运、质押或出租恐龙化石。经审查,因科研教学、文化交流和科普展示等需将化石运送到楚雄州外的,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停留时间的,报批办理,但延期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未经批准擅自把恐龙化石运送到楚雄州外的,责令限期追回,并处5万至20万元罚款。未经批准发掘、采集恐龙化石的,可处20万至50万元罚款。


云南信息报 李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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