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古生物化石博物馆管理办法
辽宁省古生物化石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古生物化石,充分发挥古生物化石博物馆普及科学知识、推动旅游业发展的作用,根据《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古生物化石博物馆应该有利于古生物化石保护;有利于普及地球和生命科学知识,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发展旅游事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古生物化石博物馆应当具备收藏展示、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等功能,以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当地旅游业发展为办馆宗旨。
第三条 申请建立古生物化石博物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及所在市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2、具有古生物化石展出及保存的场所;
3、有3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地质古生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4、具有确保化石安全的防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第四条 建立古生物化石博物馆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地区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第五条 古生物化石博物馆应当建立并实施标本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馆藏古生物化石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保护、修复制度等。
第六条 古生物化石博物馆对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应当设置藏品档案,档案应包括古生物化石采集(征集、交换、接受)日期、鉴定结果、登记帐号、标本编号、标本产地、地层层位等,馆藏古生物化石清单应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古生物化石博物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古生物化石:
1、经过批准依法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
2、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接收其他采掘单位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或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
3、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4、古生物化石博物馆之间依法交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古生物化石博物馆通过以上3、4、5项方式取得古生物化石的,应在实施前到当地县或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古生物化石博物馆应全年对社会开放,每年开馆时间不得少于300天。
第九条 古生物化石博物馆不得同时开展古生物化石经营业务。
第十条 县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生物化石博物馆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