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化石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县化石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朝阳县化石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朝阳县化石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有效保护珍贵的化石资源,促进文化旅游及其相关产业发展、繁荣地方经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化石保护解释及《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严厉打击盗掘和非法贩卖古生物化石为主线,不断强化化石保护区和化石产地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化石保护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单位)在化石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制,最大限度地遏制盗掘和非法贩卖化石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整治时间

2009年4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整治范围

我县古生物化石保护区涉及24个乡镇,划分两个区域,分别是金岭寺——羊山古生物化石区,波罗赤——胜利化石区,其中重点整治乡镇为东大道乡、胜利乡、木头城子镇、杨树湾乡和乌兰河硕乡。

四、整治内容

(一)打击非法贩卖。公安部门要积极摸排涉及化石的犯罪线索,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掌握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立即立案,组织精干力量及时侦破。

(二)遏制滥采盗挖。对化石产地,特别是化石保护区,公安、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要积极沟通、密切配合,认真开展对盗掘化石行为的查处工作。一是积极推进群众联防看护。二是加强专业看护队伍建设,落实奖惩责任制。三是多方筹集资金,运用科技手段提高保护能力和效率。

(三)广泛开展宣传。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内容要包括《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化石保护的立法解释、化石的科学知识和保护化石的重大意义等。同时,通过有效途径,将近年来打击盗掘、非法贩卖和走私化石等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分发至化石产地的人民群众,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化石的自觉保护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从2009年初开始,公安、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化石保护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制定不同时期的工作方案等。二是化石产地要配齐看护人员,落实看护人员责任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相关乡镇要成立化石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看护,定期开展整治活动,与公安、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建立打击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依法打击盗掘和非法贩卖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按照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化石保护立法解释的要求,依法打击盗窃、损毁、非法转让、走私、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违法行为,特别对涉黑、涉恶人员、盗掘和非法贩卖化石团伙的组织者以及多次盗掘和非法贩卖化石的违法人员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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