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同意命名内蒙古宁城国家地质公园

国土资函〔2012〕75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内蒙古宁城国家地质公园命名验收的请示》(内国土资发〔2012〕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命名内蒙古宁城国家地质公园。

二、内蒙古宁城国家地质公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做好园区内古生物化石、温泉等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开展公众地学科普教育和科学研究,并按照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指南要求,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完善国家地质公园建设,为促进地方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三、你厅要加强对内蒙古宁城国家地质公园建设的指导,督促地质公园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开展各项活动。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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