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动填补走私古生物化石的相关立法空白

(化石网报道)据广州市律师协会:本案系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案件发生时海关系统破获的最大宗走私古生物化石案,涉案物品数量巨大。被中国法院网、检察日报、新华网等省内外媒体先后报导,社会影响力大。

本案走私的贵州龙、鹦鹉嘴龙、长吻鳄、恐龙蛋等古生物化石共2165件,系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案件发生时海关系统破获的最大宗走私古生物化石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广东省市两级文物专家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骨椎动物权威专家赵喜对涉案的2165件古生物化石进行了鉴定。鉴定认为,这批化石远至1.9亿年前的侏罗纪,中至6700万年前的白垩纪,近至2.3万年前新生代。其中有鱼龙化石、恐龙蛋化石、宜州龙等相当于国家一级文物的化石4件,二级文物化石27件,三级文物化石50件,其它为国家禁止出境的各类化石。这批走私化石数量之多,级别之高,时间跨度的连续,从无脊椎动物化石到有脊椎动物化石的品种之齐全,国内罕见,足以组成一个较大规模的古生物化石展览馆,在我国文物、古生物研究界、法律界均产生了巨大影响。判决后,被中国法院网、检察日报、新华网等省内外媒体先后报导。

办理情况

此案暴露出我国走私古生物化石在立法上存在空白点,宋志斌律师的辩护意见及其他同类案例间接推动了相关立法。

正如宋志斌律师在辩护词中所述:“经检索国内外专业文献、期刊,没有证据证明古生物化石即属于文物。在国家尚未制订统一的古生物化石鉴定标准,法律法规等未规定走私古生物化石即构成走私文物罪的情况下,本案不构成走私文物罪。即使构成走私文物罪,亦不能适用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数量标准”该辩护意见点出了案件审判时,我国法律法规对走私古生物化石是否构成走私文书罪及如何量刑的空白点,引起了法学界特别是立法者对于走私古生物化石相关罪名及量刑的关注。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并对走私古生物化石犯罪量刑的具体数量作出了相应规定,填补了走私古生物化石的相关立法空白。

案件影响

本案由一审的无期徒刑到省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8年,改判幅度巨大。

一审深圳中院判处陈某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对判决不服,随即上诉至省法院。陈某霖的辩护人宋志斌律师通过检索大量的国内外专业文献及案例,论证了古生物化石与文物的区别,提出古生物化石不属于文物,上诉人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文物罪的辩护意见,且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古生物化石鉴定标准,法律法规等未作出走私古生物化石即构成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数量标准,不应该按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对其量刑,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建议省法院改判。同时,宋志斌律师还举例了辽宁省一起情节类似的案例,该案两名主犯只被沈阳中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最终省法院采纳了宋志斌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四位被告人构成走私文物罪,但量刑过重,改判陈某霖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案判决结果无论是在走私犯罪领域还是律师辩护领域都有着巨大的社会影响,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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